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4284号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不锈钢加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西路115号1幢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J7M063。
经营者:***。
被告: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巴王路30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207935727D。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不锈钢加工部诉被告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不锈钢加工部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不锈钢加工部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不锈钢加工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不锈钢加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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