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34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亚洲旅游论坛永久性会址项目。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巴王路30号附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终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1、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邮寄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2022年1月7日、4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税务、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被其他多家法院冻结,本院首冻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3888.50元,本院已于2022年5月6日扣划上述款项后用于支付本案及其他涉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费用。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3、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委托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5、2022年5月6日,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1956890.88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和 群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