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桂1202执9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陆川县。
委托代理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住所地:河池市宜州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桂1202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立案号为(2024)桂1202执996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860000.9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860000.9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3308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1119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还有(2024)桂1202执1214号案。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广西誉升锗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位于河池市工业园区大任产业园的金属矿回收项目一期工程中享有未付款项,但因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对项目款项有争议,目前双方未进行工程结算,现在诉讼中,故案外人广西誉升锗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无法协助本院提取上述款项。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银行账户款项16206元,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款项194661元,执行得款共计210867元。其中本案分配得款186916.3元(含劳务费169723.3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案件执行费1119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1193元后,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75723.3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渝XX**汽车一辆进行了查封,但因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暂不能进行处置。此外,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工商等登记情况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存款账户,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进行信用及限制高消费惩戒。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对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