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和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原野木结构装饰有限公司与嵊州和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24民初894号

原告:台州市原野木结构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8HE5HXX),住所地临海市涌泉镇小炉头村2-28号。

法定代表人:冯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智深,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威,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嵊州和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5850321705),住所地嵊州市仙岩镇王树村综合办公室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龙。

原告台州市原野木结构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和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台州市原野木结构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原野木结构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台州市原野木结构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建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