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和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嵊州和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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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33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代理人:洪威,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嵊州和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仙岩镇王树村综合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嵊州和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83执3391号案件的执行。
如需申请恢复执行,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楼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