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4民初116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四川康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38号华铁宾馆7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仪陇县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正街8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康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仪陇县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