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2民初2732号
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华铁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314473281U。
法定代表人:杨仕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武胜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汽车客运中心左侧(广武路旁),会信用代码91511622749649661T。
法定代表人:向建华,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胜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胜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的存款27万元(账号:5100××××5145)予以冻结。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0511600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胜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的存款27万元(账号:5100××××5145),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滕俊贤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