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1257号 原告:***,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东方府11幢1**23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1590幢163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金发,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