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1257号
原告:***,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东方府11幢1**23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1590幢163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金发,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