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

婺源县源和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原浙江恒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执34号之二
申请人:婺源县源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思口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原浙江恒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婺源县中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
法定代表人:俞建文。
本院在执行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原浙江恒金建设有限公司)与婺源县中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婺源县源和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原浙江恒金建设有限公司)与婺源县源和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原浙江恒金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给被执行人婺源县中能实业有限公司的邮寄送达材料、债权款支付凭证、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原浙江恒金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情况申请书。
本院查明,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原浙江恒金建设有限公司)与婺源县源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及2017年9月12日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原浙江恒金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申请书,约定将(2014)饶中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原浙江恒金建设有限公司)对婺源县中能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婺源县源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婺源县中能实业有限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婺源县源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债权转让对价330万元向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原浙江恒金建设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了转让价款330万元。
本院认为,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原浙江恒金建设有限公司)与婺源县源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婺源县源和实业有限公司向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原浙江恒金建设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了转让价款,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原浙江恒金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债务人,申请人婺源县源和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婺源县源和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珂
审判员*国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万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