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3民初144号之一
原告:湖州宏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西伍圩。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1590幢16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金发,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钢,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凤城镇。
原告湖州宏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因采用公告的方式向***送达诉讼文书,故于2023年3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湖州宏缘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宏缘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宏缘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8元,减半收取计2804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湖州宏缘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