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10740号之一
原告:**市潘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阳明街道潘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776788923。
法定代表人:史占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杰,**市姚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盛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梅龙湖路**财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9435039X7。
法定代表人:赵静,职务不详。
原告**市潘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盛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市潘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潘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潘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98元,合计1323元,由原告**市潘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东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张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