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康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民初20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海科创业中心C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548762869。

法定代表人:王海博,总经理。

被申请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C-7号楼一层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0403924X。

法定代表人:王曦,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1号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085421K。

法定代表人:林拥军,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鲁0724民初2051号民事裁定,冻结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98414.42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37×××84账户能够足额保全,其申请解除已冻结的交通银行37×××34、齐鲁银行86×××48账户存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98414.42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尹洪茂

审 判 员  王 泳

人民陪审员  刘 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玉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