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民初20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海科创业中心C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548762869。
法定代表人:王海博,总经理。
被申请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C-7号楼一层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0403924X。
法定代表人:王曦,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1号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085421K。
法定代表人:林拥军,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鲁0724民初2051号民事裁定,冻结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98414.42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37×××84账户能够足额保全,其申请解除已冻结的交通银行37×××34、齐鲁银行86×××48账户存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98414.42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尹洪茂
审 判 员 王 泳
人民陪审员 刘 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玉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