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21984号
原告:上海晋好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67265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C-7号楼一层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晋好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晋好弱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莹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