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3461号
原告:***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C-7号楼一层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北部新区高新园木星科技发展中心(木星科技大厦厂房二区3-1#)。
法定代表人:周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9元(***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13698元),由***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已收取的6849元退还***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鸽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