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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圆生金华视通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8989号 原告:新疆圆生金华视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村东华南路70巷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C-7号楼一层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疆圆生金华视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本院向原告新疆圆生金华视通技术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原告新疆圆生金华视通技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圆生金华视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