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3888号
原告:重庆达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99号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4052232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诺***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C-7号楼一层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0403924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达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达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达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达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33元,由原告重庆达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琼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