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建西南院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9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建西南院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统建楼****。
法定代表人:谢玉琢,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绵阳西部现代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御中路**西部现代物流城**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德龙。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建西南院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绵阳西部现代物流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8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深圳市中建西南院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为本案被侵权人,其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可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