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绍兴市华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06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萧商初字第4807-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绍兴市华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夫诉被告***、绍兴市华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790元,减半收取4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施得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章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