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恒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恒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英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辖终16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恒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8层1808-3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燕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怀柔区雁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燕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恒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英杰、原审被告**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6民初4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恒飞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一般债务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恒飞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据此,恒飞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
*英杰对于恒飞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英杰系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恒飞公司、***立即给付所欠*英杰的工程款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故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恒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市恒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瑞
审判员*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