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闻晖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民初6469-1号
原告:福建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
法定代表人:薛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连治,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圣彤,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翁宝珠,经理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福州**建材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6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80.50元,由福建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雄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施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