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闫朝义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1882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闫朝义,男,汉族,1978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范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丰,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能濮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石化路。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古城路中段307号院内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成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胜,男,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闫朝义诉被告国能濮阳热电有限公司、河南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国能濮阳热电有限公司、河南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胜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朝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3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文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