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市鑫亿金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民初5235号
原告:**市鑫亿金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巿峄山镇西参村西1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080854216W。
法定代表人:王洪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波,山东中评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居民,住**市。
被告:**市巨顶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香城镇临荷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DHCKA9Q。
法定代表人:耿传刚,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河南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古城路中段307号院内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56832102。
法定代表人:张成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东,该公司员工。
原告**市鑫亿金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亿金公司)与被告***、**市巨顶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顶公司)、河南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鑫亿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混凝土欠款23016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华丰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被告***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双方对混凝土种类、单价及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原告提供混凝土,经被告巨顶公司和被告***确认并结算,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被告仍有剩余欠款230162.5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尚未支付。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鑫亿金公司与被告***、巨顶公司、华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鑫亿金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曾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22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600000.00元,如***逾期支付,应以剩余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9月15日支付利息及案件受理费4951元。被告巨顶公司在欠付被告***工程款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为此作出了(2021)鲁0883民初8048号民事调解书,鑫亿金公司民事权益已经审判,并确定了赔付主体,被告***也已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向鑫亿金公司给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230162.5元及逾期利息正在执行中。现原告因执行困难另行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应依法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市鑫亿金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陈 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颖
书 记 员  孟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