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4民初2290号
原告:**。
被告:河南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56832102。
法定代表人:蔡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以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华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继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 瑞
书 记 员 呼雅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