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81民初9525号
原告:贵州诚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64号腾达广场B栋10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09615977W。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新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巢凤社区扁坡村安峡时代广场D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22132284D。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原告贵州诚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新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贵州诚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诚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