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执4803号
申请执行人:龙海市九湖璞涵机械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九湖工业区林前工业园。
经营者:李永杰,男,199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静、罗锦秋,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新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巢凤社区扁坡村安峡时代广场D3栋。
法定代表人:周兆在。
被执行人:四川夏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柳荫路96号5号楼5060号。
法定代表人:许骞。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81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海市九湖璞涵机械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贵州新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夏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调查被执行人在住所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181执48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吴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