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左之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潜山市龙潭乡白寨村村民委员会与安徽左之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24民初102号
原告:潜山市龙潭乡白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龙潭乡白寨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左之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包河花园商办楼ED二层0730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上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潜山市龙潭乡白寨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安徽左之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潜山市龙潭乡白寨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潜山市龙潭乡白寨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潜山市龙潭乡白寨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潜山市龙潭乡白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杨俊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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