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左之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袁浩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民终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200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
法定代理人:***,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4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左之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花园商办楼ED二层073-0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静,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项立和,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审被告:***,男,195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审被告:***,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审被告:季学军,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左之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项立和、***、***、季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1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783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婕
审判员***
审判员*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纪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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