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润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博兴县玉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润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5民初1410号之一
原告:山东省博兴县玉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城东大市场木材市场3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群,该公司经理。
被告:东营市润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广北人民路与中心街交叉路口以北。
法定代表人:徐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徐好强,男,成年,汉族,住东营市广饶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博兴县玉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润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徐好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博兴县玉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0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市润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徐好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博兴县玉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省博兴县玉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山东省博兴县玉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高向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兆伟
书记员郝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