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润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北人民路与中心街交叉路口以北。
法定代表人徐好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唯正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滨海新区滨四路以东、滨南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孙兵团,该公司总经理。
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23民初47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唯正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唯正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饶滨海新区滨四路以东、滨南路以北不动产权证书号(广国用2014第1××4号)的土地。
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9日止。
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学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吕威海
书 记 员 韩尚峻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润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北人民路与中心街交叉路口以北。
法定代表人徐好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唯正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滨海新区滨四路以东、滨南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孙兵团,该公司总经理。
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23民初47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唯正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唯正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饶滨海新区滨四路以东、滨南路以北不动产权证书号(广国用2014第1××4号)的土地。
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9日止。
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学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吕威海
书 记 员 韩尚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