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23民初5108号
原告:东营市润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驻广饶县广北人民路与中心街交叉路口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523234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广饶县陈官镇董庄村村民委员会,驻广饶县陈官镇东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23B4770710X8。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东营市润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饶县陈官镇董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东营市润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封万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