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润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润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唯正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润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北人民路与中心街交叉路口以北。
法定代表人徐好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唯正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滨海新区滨四路以东、滨南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孙兵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润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唯正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的(2020)鲁0523民初47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15996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2021年3月25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未查询到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2021年4月6日,到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广饶县自然资源局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10日已对被执行人山东唯正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饶滨海新区滨四路以东、滨南路以北不动产权证书号(广国用2014第1××4号)的土地进行轮候查封,经调查该不动产及地上附属物于2020年11月22日经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开展的司法拍卖中一拍流拍,该不动产及地上附属物于2020年12月15日经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开展的司法拍卖中二拍流拍。2021年6月16日,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学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吕威海
书 记 员 韩尚峻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润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北人民路与中心街交叉路口以北。
法定代表人徐好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唯正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滨海新区滨四路以东、滨南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孙兵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润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唯正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的(2020)鲁0523民初47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15996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2021年3月25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未查询到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2021年4月6日,到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广饶县自然资源局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10日已对被执行人山东唯正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饶滨海新区滨四路以东、滨南路以北不动产权证书号(广国用2014第1××4号)的土地进行轮候查封,经调查该不动产及地上附属物于2020年11月22日经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开展的司法拍卖中一拍流拍,该不动产及地上附属物于2020年12月15日经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开展的司法拍卖中二拍流拍。2021年6月16日,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学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吕威海
书 记 员 韩尚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