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润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山东省农业科学院、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3876号

原告:***,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娟,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北路**。

负责人:万书波,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曦,男,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俊冲,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献,山东卓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营,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告:东营市润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广北人民路与中心街交叉路口以北/div>

法定代表人:徐好强。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农业科学院、***、李国营、东营市润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绍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常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