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驰恒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驰恒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执4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执行人广西驰恒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山北路4号畔山花园3#-1栋-B座。
法定代表人谢亚超。
**与广西驰恒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103民初5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广西驰恒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权利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952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证券信息、工商信息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但其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5952元及利息。
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问询了申请执行人是否有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欧阳鹏善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蓝  娟
书 记 员 谢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