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驰恒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34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执行人广西驰恒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山北路**畔山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68862619N。
法定代表人:谢亚超。
被执行人谢亚超,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103民初147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西驰恒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谢亚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519061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骆巧瑜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