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执恢50号
申请人:***,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委托代理人:王奉宣,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系申请人的爱人。
被执行人:广西持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山北路4号畔山花园3号1栋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15810673M。
法定代表人:谢亚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谢亚超,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执行人:广西驰恒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山北路4号畔山花园3号1栋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68862619N。
法定代表人:谢亚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持成商贸有限公司、谢亚超、广西驰恒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的(2019)桂01民终135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持成商贸有限公司、谢亚超、广西驰恒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持成商贸有限公司、谢亚超、广西驰恒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履行款141638.7元及利息,执行费20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持成商贸有限公司、谢亚超、广西驰恒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查证,先后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谢亚超名下冀T×××××北京现代牌汽车和桂L×××××宝马1998CC小轿车,未控制该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持成商贸有限公司、谢亚超、广西驰恒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持成商贸有限公司、谢亚超、广西驰恒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明才
审判员 杨 庆
审判员 陆子贤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