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辖55号
原告: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白云国际机场**横十路。
法定代表人:李彤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亚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辉伦,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国东方航空有限公司(OrientThaiAirlinesCompanyLimited)。住所地:泰王国曼谷市廊曼区沙南滨分区维帕哇迪路****(NO.222,RoomNO.4322B,VibhavadiRangsitRoad,SanamBinSub-district,DonMueangDistrict,BangkokMetropolis.)。
原告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飞机维修公司)与被告泰国东方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东方公司)留置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飞机维修公司诉称:其与泰国东方公司于2016年7月签订合同,约定由其对泰国东方公司的飞机进行维修,合同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广州飞机维修公司已为泰国东方公司送修的六架飞机进行维修。因泰国东方公司拖欠维修费、材料费、停场费、代垫费,广州飞机维修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3日裁决泰国东方公司向广州飞机维修公司支付维修费、材料费、代垫费用2629337.44美元及利息、停场费、律师费等。据此,广州飞机维修公司起诉请求:(一)确认其对泰国东方公司停放在其场地,交由其维修的四架飞机享有留置权,对该四架飞机留置合法;(二)判令对四架飞机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泰国东方公司拖欠其维修费、材料费、停场费及代垫费用等费用(暂计至2019年9月3日为人民币5335.2999万元);(三)判令泰国东方公司偿还其本次实现留置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5万元,并在以上飞机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泰国东方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具有重大影响和典型意义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纷争所涉利益巨大,宜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沈红雨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孙祥壮
审判员 杜 军
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陈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