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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显、某某、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民终11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吴庭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
负责人:邱南生。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送炜,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公民身份号码为510×××××××********。
原审被告:***,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41×××××××********。
原审被告:**显,男,195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40×××××××********。
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公民身份号码为510×××××××********。
原审第三人:***,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30×××××××********。
以上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广东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彤彬。
原审第三人:***,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公民身份号码为510×××××××********。
上诉人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邦公司)、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以下简称建邦清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显、原审第三人***、***、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机维修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9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邦公司、建邦清远分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以本案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建邦公司、建邦清远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为3275元,由上诉人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负担。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6550元,本院予以退回32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潮辉
审判员  尹河清
审判员  林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博雅
何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