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229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花都区白云国际机场**横十路。
法定代表人:李彤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飞,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宇,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勇波,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机维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飞机维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飞、吴星宇,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勇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飞机维修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飞机维修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6204.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旷工不区分主观故意旷工与非主观故意旷工,更无规定有故旷工可以不受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旷工系因其个人违法乱纪被机场公安局没收机场通行证,无法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并非因飞机维修公司不准许其返岗工作。飞机维修公司提交的(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265、2266号生效判决认定,因劳动者自身违法行为无法上班认定为旷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以严重违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审认定***旷工情有可原既不合法也不合理。2.“通知***回去上班”并非飞机维修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前置程序。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及飞机维修公司规章制度均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催促返岗义务后才能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条文。实际上,在双方长达近两个月的多次沟通中飞机维修公司均表达了要求***尽快取回通行证返岗工作的意思表示。在***与邓某某2019年9月21日的通话录音中,邓某某多次要求***想办法取回通行证,只有取回通行证才能返岗工作。在***与邓某某2019年10月15日的通话录音中,邓某某确告知***其不回来上班的行为属于旷工,并告知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纪的后果。3.本案系***因个人原因无法返回岗位上班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故不存在因***不胜任工作而调整岗位的情况。4.因机场公安局认定***不符合背景调查的要求收回机场通行证后,飞机维修公司给予***一个月的协调时间,希望能取回通行证,但始终没有进展。自10月8日起至10月31日期间,***既未返岗工作,也未向飞机维修公司申请休假,已旷工18个工作日。根据《奖惩规定》附录4第2条的规定,***已经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飞机维修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5.***作为白云机场控制区内的民航业从业人员,受《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的约束,其于1999年入职时已知悉民航业对从业人员个人行为表现的特殊要求,并向飞机维修公司提供了《无违纪违法的证明》,入职20年来也不断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及机场公安的背景调查。在职期间,飞机维修公司也不断通过集中专项培训学习《员工手册》、《奖惩规定》等途径强调民航业从业人员对背景要求,个人行为规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以及机场通行证的申办使用规范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民航业对其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要求严格,且飞机维修公司反复强调相关规定及通行证重要性的前提下,仍违法乱纪,导致旷工长达18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有据。6.***因参与赌博被机场公安收回通行证无法继续到岗工作,在本事件中飞机维修公司不存在任何主观故意和过错。飞机维修公司尝试与机场公安局沟通协调、寻找适合***的其他岗位,但机场公安不同意***取回通行证,而受到***自身文化水平、职业技能等各方面的限制,也确实没有合适***的其他岗位。飞机维修公司已经损失了一名熟练技术人员,重新选拔招录培养一位熟练的航空器维修人员需要巨大的人力成本。7.***因自身违法乱纪行为最终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还能因此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判决结果将对其他在职员工和社会形成错误的价值导向。
***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飞机维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飞机维修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620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1999年9月1日入职飞机维修公司,工作岗位是飞机清洁,双方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上月工资,发放工资有工资清单,不需要签收。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月平均工资为12183.7元/月。2019年9月3日,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空防国保支队经调查后认为***不符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及航空器机务维修岗位人员背景要求,并要求飞机维修公司将***等人的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收回交给办证中心。***最后工作日是2019年9月10日,2019年9月11日***的通行证被收走,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10月8日其未正常工作,其中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20日是***休年假时间。2019年10月31日飞机维修公司发出《关于***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根据2019年机场公安反馈的持续背景调查结果,你因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公安机关处罚,不符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及航空器机务维修岗位人员背景调查要求,通行证已被机场公安局收回并无法进入机场控制区工作,因此你从2019年10月8日起至今一直旷工。上述旷工是由于你个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你从2019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已达到18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纪律,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公司《奖惩规定》附录4第2条,经公司研究,工会同意,公司决定即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旷工期间因你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均与公司无关。”飞机维修公司已经为***缴纳社保至2019年10月。诉讼中,双方确认***的工作场所在机场控制区,必须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才可以上岗工作。飞机维修公司称于2019年10月8日后曾口头通知***回去上班,但并未安排***到其他岗位上班,因为***的学历及资质问题,客观上无法安排***到其他岗位工作。
***于2019年11月12日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9〕92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飞机维修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6204.4元。飞机维修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收到裁决书,于2020年1月2日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飞机维修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虽因个人原因导致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被收回,进而无法进入工作场所提供劳动,但其无法提供劳动并非出于主观故意,飞机维修公司亦清楚***没有通行证则客观上无法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在此情形下,飞机维修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已履行通知***回去上班的义务,又没有在***已不胜任原工作岗位时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即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实属不当。综合双方的证据及陈述,一审法院认为,飞机维修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由于***未对仲裁裁决起诉,应视为其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故飞机维修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46204.4元。飞机维修公司主张无须向***支付上述款项,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飞机维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46204.4元;二、驳回飞机维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飞机维修公司已预交),由飞机维修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飞机维修公司在二审补充提交了电话通讯对象及时长的截屏打印件,拟证实单位有通知***回去协商解决办法,***未及时回单位协商处理问题。***质证称,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没有原件,不认可其关联性。本院认为,飞机维修公司提交的截屏并无通讯内容,无法证实飞机维修公司的主张。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飞机维修公司是否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自身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导致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被没收,通行证被没收后,***不再具备在原岗位工作的条件,即***已经无法胜任原有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飞机维修公司在此情形下应当向***安排新的工作岗位或进行培训,即便是在***无法胜任新的工作岗位的情形下,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现飞机维修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在***无法胜任原来工作的情况下,对***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或进行了新的岗位培训,客观上导致***未能继续向飞机维修公司提供劳动。故飞机维修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因***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关系解除,飞机维修公司拒绝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飞机维修公司因自身义务(对***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不履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一审判决飞机维修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未加重飞机维修公司的责任,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飞机维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印 强
审判员 刘庆国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泽如
邱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