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4民初13号
原告: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花都区白云国际机场**横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02624R。
法定代表人:李彤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锋,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佳,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勇波,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芷菁,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飞机维修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飞机维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锋、陈宇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勇波、叶芷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飞机维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620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告的基本情况。被告于1999年9月1日入职原告处,文化程度为初中学历,在职期间一直从事维修车间勤务工作,离职前任大修三部综合维修车间勤务领班,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2183.7元/月,工作地点位于广州白云机场北区的机场控制区内。二、被告系白云机场控制区内的民航业从业人员,受《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约束,不符合背景调查的人员将无法申办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且不能从事航空器维修工作。民航局对民航从业人员和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实施《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下称《规定》)。《规定》第九条规定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人员应符合相关背景要求;第二十一条规定航空器机务维修应当符合第九条的要求,并由所属单位负责;第三十八条规定被调查人不符合背景要求的,不应录用从事民用航空相关工作。被告1999年入职时已知悉民航业对从业人员个人行为表现的特殊要求,并向原告提供了《无违纪违法的证明》,入职20年来也不断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及机场公安的背景调查。在职期间,原告也不断通过集中专项培训学习《员工手册》、《奖惩规定》等途径强调民航业从业人员对背景要求,个人行为规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以及机场通行证的申办使用规范等。《员工手册》2.11明确规定机场控制区安保规定明确员工应在公安机关、机场管理部门保持良好的记录,个人如有犯罪记录或行政处罚,将会影响员工申办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申办控制区通行证,公司将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三、机场公安局向原告出具了《关于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全员背景复查的复函》,认定被告不符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及航空器机务维修岗位人员背景要求,并收回通行证。2019年9月10日,原告接到机场公安通知,因被告不符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及航空器机务维修岗位人员背景要求,要求被告交还机场通行证。9月11日,原告将被告的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交还机场公安。至此被告因个人原因不能返回工作岗位,也不能从事航空器维修相关工作。事发后原告与被告都尝试与机场公安沟通协调,但还是无法改变结果。四、被告因违法乱纪原因旷工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仲裁裁决书认定被告违法乱纪还能获得经济补偿,无疑对社会稳定起到不良的导向作用。自2019年9月10日起,被告未再返回被告处工作也不能再从事航空器维修工作,一个月时间过去了,被告仍无法通过背景调查未返回岗位上班也没有向原告请假。自10月8日起至10月31日期间,被告既未返岗工作,也未向原告申请休假,已旷工18个工作日。无奈之下,原告于10月31日正式通知,由于被告因个人原因导致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31日旷工18个工作日,符合《奖惩规定》附录4第2条规定连续旷工5天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被告个人违法乱纪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不仅仅是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扩大了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更是鼓励在机场控制区内的劳动者通过违法乱纪获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广州市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此等判例无疑对社会安定起到不良导向作用。五、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无奈之举,对被告的离职十分痛心遗憾。由于被告个人原因被没收通行证、不能继续从事航空器维修工作,原告也十分痛心遗憾,选拔招录培养一位熟练的航空器维修人员并非朝夕之事,原告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人力成本。事发后,原告曾向机场公安积极协调沟通为被告努力争取。尽管被告9月10日被收回通行证后便未再工作也未请假,原告仍按全勤向被告全额支付9月及10月工资。原告已经损失了一名熟练技术人员,被告还要求原告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不利后果,情理难容。综上,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民航业对其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有要求,且原告反复强调相关规定及通行证重要性的前提下,仍违法乱纪,应当为自己违法行为承担不利后果。恳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本案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原告认为被告因个人原因导致旷工,依据《奖惩规定》附录4第2条解除劳动关系。根据2019年10月31日,原告出具的《关于***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上明确写明,原告是依据《奖惩规定》附录4第2条“连续旷工5天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与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而非原告在证据6提交的《员工手册》2.11条。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劳动仲裁提起之前,原告曾依据《员工手册》2.11条向被告主张权利。事后任意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会侵害或影响劳动者申辩、仲裁等救济权利。因此,《员工手册》2.11条与本案不存在任何的关联性。另外,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员工手册》真实性与合法性严重存疑。理由如下:第一,《员工手册》与证据4《奖惩规定》附录4第八页(证据49页)中“参与黄、赌、毒活动,违者但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自相矛盾。第二,《员工手册》仅有证据7当中的邮件公示,并没有证据证明该《员工手册》已经发送至被告的邮箱,或者被告已经确认知该《员工手册》。第三,原告仅提交《员工手册》的部分节选,对于其他情况明不详,无法确认其完整性与真实性。综上所述,《员工手册》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其中,2.11条与本案不具备任何关联性,恳请审判员对《奖惩规定》附录4第2条以外的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予采纳。二、被告不存在因个人原因导致的旷工行为,更未违反《奖惩规定》附录4第2条。(一)被告是因为通行证被收回无法进入机场控制区而导致的无法上班,属于不可抗力无法履行的因素。参考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语作出解释。无故旷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不存在不可抗力,无法履行的因素;2.没有上班;3.没有履行相关的请假手续。被告因通行证被公司收回而无法回到机场控制区上班是存在不可抗力和无法履行的因素。并非被告个人主观上消极怠工,故意和恶意拖延不回到岗位上工作。相反,当原告需要收回通行证时,被告按照要求,及时上交通行证,接受安排休假,并积极配合机场公安及原告的工作。期间曾多次表达到岗工作意思表示,并作出多方的努力。(二)被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不必然导致退回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结果。从原告提交的证据2和证据3可以看出。2019年9月3日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空防国保支队作出的《关于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全员背景复查的复函》当中明确写明,贵公司有11人不符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及航空器机务维修岗位人员背景要求。但是2019年9月11日退回通行证的仅有7人。即仍有4名员工在不符合背景调查的前提下持证继续在机场控制区工作,原告并没有因为背景调查而退回全部证件。另外,据被告了解,《复函》中不符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及航空器机务维修岗位人员背景要求的肖家亮是明确并未被原告所辞退,仍然在原告处工作上班的。痛心疾首不过是原告区别对待员工的一块遮羞布。(三)被告无法上班只是针对无法回到机场控制区上班,原告完全可以安排被告到其他岗位参与工作。从被告提交的通话录音,我们可以得知,被告所在部门领导曾多次表示被告可以调岗到非机场控制区区域部门上班。这证明,被告在非机场控制区域的其他部门也存在合适的岗位。没有调岗成功,是因为原告将调岗的责任全部推卸至被告身上。被告入职十年以来一直都在维修车间工作,对于非同一区域其他部门的领导和同事并不熟悉,即便被告愿意降低岗位和薪酬,在完全没有原告的干预,在职职工超过千人,只依靠被告个人的联系情况下根本难以实现调岗。(四)原告并未就违法犯罪行为作出相关的教育和详细的说明,面对问题只是将所有过错推卸在员工个人身上。被告二十二岁到广州工作就已经入职到原告处,工作至解除劳动关系已经超过二十年,按照三年一次的背景调查的说法,被告已经通过了六次的背景调查。但是,除了入职时候提交过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和相关的入职申请,每段时间的背景调查都是由原告自行安排。多年以来,被告对机场控制区有背景调查仅有一个模糊概念,又何曾想到超市门前的一把“斗地主”就是赌博,是违法。原告拿出的文件、规章,大部分也只是笼统概括为违法犯罪,并未就详细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说明。但出现问题的时候,原告却只是强调是被告个人的过错,将所有责任都推卸在一个普通员工身上,然后随便捏造借口,强行解除劳动关系。这难道就是原告所认为对社会稳定良好的导向吗?三、原告曾多次以“旷工”为由要求被告自动离职,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恶意,被告也曾多番努力改变所谓的“旷工”状态,并非消极对待工作。从原告提交的通话记录当中可以看出无论是车间经理、车间书记、人事职员、人事主管,都曾要求被告自动离职,否则将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其中,2019年10月15日车间书记邓光业甚至直接明确表示,如果公司辞退被告会影响被告的档案,影响被告以后找工作。足以见得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恶意,而非原告所说的无奈之举,痛心遗憾。虽然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5三性不予确认。该文件并未经过合理的送达和公示,被告不确认是否知悉全部内容。但该文件3.1.4明确说明其余假期可以直接在OA上申请。证明原告内部的确存在系统请假,但该系统是需要被告用公司电脑登入内网后才可以申请事假。被告被收走通行证后,无法进入公司上班,无法申请事假。且被告9月11日至10月1日也并未通过系统申请年休假,但是原告依然将其当成年休假在处理。在我方提交证据9的录音当中,被告曾多次请求希望能够继续办理休假甚至是停职手续,中止原告所谓的旷工。但他与任何部门的协商都只是以各种方式让其自动离职。四、双方从未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协商,而是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本案是原告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但被告实际上并不存在任何无故旷工的行为。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给予被告经济赔偿。退一步讲,即便是被告因不符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无法继续到原岗位上履行合同,双方也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也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前一个月告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明确说明本法施行之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照被告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恳请审判员能综合考虑本案件的情况,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广州飞机维修公司提交的证据如下:1.《关于印发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的通知》【民航发[2014]3号】,规定申办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人员应当通过背景调查,该类人员的背景应当符合近三年未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过行政拘留等要求,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持续背景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不符合本规定背景要求的,应当停发并收回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2.2019年9月3日的《关于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全员背景复查的复函》,提及***等11人不符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及航空器机务维修岗位人员背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持有的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要收回并交还至办证中心。3.机场控制区通行证退证签收表。4.《奖惩规定》,附录4违法公司纪律的处罚第2点规定旷工连续5天或12个月内累计超过24小时的,处罚形式是解除劳动合同。5.《奖惩规定》学习记录,***有签名。6.《员工手册》,其中2.11条规定:员工应在公安机关、机场管理部门保持良好的记录,个人如有犯罪记录或某些类型的行政处罚,将会影响到员工申请/续办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因上述员工个人原因,导致无法申办控制区证件的(包括但不限于控制区通行证),公司将有权作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处理。7.员工手册公示邮件截图,拟证明2018年8月30日已通过邮件方式向全员公示《员工手册》。8.1999年5月26日的无违纪违法证明。9.***的员工背景调查审查表。10.关于***的现实表现证明。11.***《广州白云机场控制区证件管理与使用》学习记录截图。12.工会复函。13.《关于***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14.解除劳动合同证明。15.《员工享受休假、请假和节假日的规定》、内网公示截图。16.2019年度休假记录表,截止至2019年9月20日,***的年假(含公司假)已经休完。17.工资表。18.***的应聘登记表、毕业证书。
***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复印件;2.《关于***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复印件;3.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明***于2018年10月16日因斗地主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行政拘留三日;4.入职申请书复印件,拟证明***于2019年10月28日曾以邮件形式,表达自己认识错误,希望能够再次回到岗位工作;5.QQ邮箱邮件截图复印件,拟证明***将入职申请书以邮件形式发给车间主任潘仁威、董仁华、车间书记邓光业;6.录音,拟证明***多次与公司沟通,希望能够再次到岗工作。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认定事实如下:
***于1999年9月1日入职广州飞机维修公司,工作岗位是飞机清洁,双方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上月工资,发放工资有工资清单,不需要签收。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月平均工资为12183.7元/月。2019年9月3日,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空防国保支队经调查后认为***不符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及航空器机务维修岗位人员背景要求,并要求广州飞机维修公司将***等人的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收回交给办证中心。***最后工作日是2019年9月10日,2019年9月11日***的通行证被收走,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10月8日其未正常工作,其中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20日是***休年假时间。2019年10月31日广州飞机维修公司发出《关于***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根据2019年机场公安反馈的持续背景调查结果,你因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公安机关处罚,不符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及航空器机务维修岗位人员背景调查要求,通行证已被机场公安局收回并无法进入机场控制区工作,因此你从2019年10月8日起至今一直旷工。上述旷工是由于你个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你从2019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已达到18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纪律,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公司《奖惩规定》附录4第2条,经公司研究,工会同意,公司决定即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旷工期间因你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均与公司无关。”广州飞机维修公司已经为***缴纳社保至2019年10月。诉讼中,双方确认***的工作场所在机场控制区,必须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才可以上岗工作。广州飞机维修公司称于2019年10月8日后曾口头通知***回去上班,但并未安排***到其他岗位上班,因为***的学历及资质问题,客观上无法安排***到其他岗位工作。
***于2019年11月12日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9〕92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飞机维修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6204.4元。广州飞机维修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收到裁决书,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广州飞机维修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虽因个人原因导致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被收回,进而无法进入工作场所提供劳动,但其无法提供劳动并非出于主观故意,广州飞机维修公司亦清楚***没有通行证则客观上无法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在此情形下,广州飞机维修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已履行通知***回去上班的义务,又没有在***已不胜任原工作岗位时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即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实属不当。综合双方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为,广州飞机维修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由于***未对仲裁裁决起诉,应视为其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故广州飞机维修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46204.4元。广州飞机维修公司主张无须向***支付上述款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46204.4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萍
人民陪审员  江惠婵
人民陪审员  朱晓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洁文
陈素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