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14民初8210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玉,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花都区白云国际机场北区横十路。
法定代表人:李彤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锋,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玉,被告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锋、罗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6855.2元;二、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8年5月1日至被告处工作,工作部门为航线部车间,职务为机电员。原告与被告共计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5月15日,被告向申请人发出了《关于***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违法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一、被申请人未有实际证据证明申请有旷工情形,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在劳动仲裁中未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旷工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行为合法。但其仅凭提供的谈话记录就认定原告存在旷工,是不具有证明效力的,且该谈话记录是被告单方面制作的打印件,不具任何有法律效力,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经济赔偿金。二、被告在劳动仲裁中提交的《奖惩规定》是单方面制作的打印件,并未原件可以随意篡改,且未经过民主程序,未公示给原告,也未经员工培训,对原告无法律效力。被告提交的《奖惩规定》是单方面制作的打印件,其内容公司的是可以随意编写的,不具有任何证明效力,不能作为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依据。且《奖惩规定》制定时未通过民主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未经过民主程序的,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被告提交的《奖惩规定》未经过民主程序,不能作为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依据。被告在劳动仲裁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合法,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原告经济赔偿金。三、被告在劳动仲裁中提交的《奖惩规定》是非常不合理不合法的,内容上下文相冲突,且与其发给原告的《员工手册》相矛盾,应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解释。被告据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奖惩规定》原告从未阅读过,也不清楚内容。原告只知道被申请人派发给其的《员工手册》是连续旷工五天或全年累计旷工十日公司才有权与其解除合同。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员工手册》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当《劳动合同》与公司内部规定相冲突时,应遵照《劳动合同》处理,故原告应达到连续旷工五天以上或全年内累计旷工10日才能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且《奖惩规定》所写,员工连续旷工三天才处以降级处分,原告尚未达到连续旷工三天,连降级处分尚未达到,被告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被告所说的12月内累计超过24小时是公司为了方便解除原告的合同所自行制定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八条、八十七条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于2018年5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及《奖惩规定(2018-01-22)》附录4-违反公司纪律处罚第2点第5档的规定,依法无需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于2009年11月1日入职被告处,任机电员一职。2018年3月之前,原告已多次出现旷工行为,被告多次对其批评教育,原告也多次向其部门经理承认错误并保证会努力改正,但原告却未付诸行动,截至2018年3月,原告已累计旷工76.5小时。2018年4月,原告旷工情形加重。2018年4月15日,原告旷工1天,在部门经理与其谈话中,原告表示下不为例,希望被告再给予其机会。然而,原告又在2018年4月18日旷工2.5小时、2018年4月19日及4月20日旷工2天,原告2018年4月合计旷工26.5小时。鉴于原告屡教不改,2018年4月26日,被告约谈原告并制作了会议纪要,原告在其签名的会议纪要中承认:第一,截至2018年3月,原告旷工累计79个小时;第二,原告在2018年4月15日、4月18日至4月20日合计旷工32个小时;第三,原告知道被告的程序规定:12个月累计旷工超过24小时,属于严重违纪,被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原告同意按照被告程序处理。鉴于原告多次旷工且屡教不改,2018年5月15日,被告以原告旷工为由,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奖惩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综上,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等相关规定。原告的全部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请求。
经审理查明:***因本案纠纷于2018年5月23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8〕31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在2018年7月24日收到该裁决书后,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起诉。诉讼中,***、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对如下事项无异议:一、2008年4月30日,***与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培训及实习协议书》,其中约定培训期限为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培训期间,***支付10000元培训费,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每月向其支付600元生活补贴。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早一期劳动合同于2009年10月30日签订,合同期限从2009年11月至2015年10月31日。三、***的工作岗位:飞机起飞前检测机电员。四、工资情况:***在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6342.76元/月,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月工资,支付工资时提供有工资条。五、***上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实行轮班制,上班需要指纹打卡考勤。六、***的最后工作日是2018年5月14日。七、2018年5月15日,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向***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在2018年4月15日、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连续旷工3天累计旷工超过24小时,违反公司《奖惩规定》为由单方解除与***的劳动关系。
双方对***的入职时间、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争议:
***主张入职时间是2008年4月30日,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则认为双方自2009年11月1日才建立劳动关系,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培训及实习协议书》第二条已约定***需培训并通过考核才录用为公司员工,培训期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约定***的试用期是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
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关于***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有:“根据部门反映,由于你一直以来作风纪律散漫,迟到旷工情况严重,部门多次与你谈话教育后,你均表示保证改正,部门将你的旷工按欠时处理。2018年4月15日你未事先请假的情况下没来公司上班,部门又约你谈话,你再次保证不再重犯类似错误,然而4月18日至4月20日,你既没有与部门的领导联系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也没有到公司上班,连续旷工3天,你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在班组中影响极坏。鉴于以上情况,由于你从2018年4月15日、4月18日至4月20日累计旷工超过24小时,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公司《奖惩规定》附录4第2条,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纪律,经公司研究,工会同意,公司决定即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每天的上班时间是早上8:00至下午16:45,中间安排45分钟至1小时休息时间,2018年4月15日、4月19日、4月20日共旷工三天,2018年4月18日旷工2.5小时,累计旷工26.5小时,***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的《奖惩规定》中“旷工,连续5天或12个月内累计超过24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故公司据此解除与***的关系是合法解除。***认为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确认2018年4月18日迟到2个小时,确认2018年4月19日、4月20日未上班,但否认2018年4月15日旷工一天,理由是当天是周末,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当天***需要上班。***确认每天早上8:00上班,下午16:45下班,但主张每天上班时间实际不足8小时,因为每天上班期间会安排1.5-2小时的休息时间。***亦否认看过公司的《奖惩规定》,认为该规定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未公示给***,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1、***与部门江经理在2017年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公司对***的旷工行为多次批评教育,***屡教不改。2、***的考勤记录(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15日)及公证书、乘坐职工班车的交易明细查询、迟到/旷工统计表(自制),拟证明***在2016年1月-2018年3月累计旷工76.5小时,2018年4月累计旷工26.5小时。该考勤记录显示***2018年4月15日、19日、20日均无刷卡记录,2018年4月18日只有下班的刷卡记录。3、2018年4月26日关于***旷工问题的会议记录,共3页,最后一页有***的签名,在会议记录中有如下内容:“欧经理:4月15日你应上班但没到岗也没有打卡记录,按公司程序算旷工;4月18日你迟到两小时,根据公司程序,迟到半小时按旷工处理。这些旷工,部门有找你谈话吧?***:有,4月18日邓经理有找我单独谈话……欧经理:12个月内旷工累计超过24小时,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这事公司程序一直以来的规定,你知道吧。***:知道。”4、***休假记录表,拟证明***在2018年4月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5、员工违纪处罚呈批表,拟证明与***解除劳动关系经过了各部门及工会审批同意。6、《员工手册》(2017年12月修订版)、《奖惩规定》(2010年5月1日版及2018年1月22日版)、空客机队《奖惩规定》阅读签名表,拟证明《奖惩规定》中已规定“旷工,连续5天或12个月内累计超过24小时,解除劳动关系”,***已阅读了《奖惩规定》。7、会议邮件及《奖惩规定》发布通知邮件、OA公告及公证书,拟证明《员工手册》(2017年12月修订版)、2018年1月22日版《奖惩规定》经过了民主协商程序,已通过邮件及OA向全体员工公示。***对证据1的真实性确认,对关联性不确认;对证据2中的乘坐职工班车的交易明细查询真实性确认,但不能证明***旷工,对其余证据三性不予确认;对证据3中第三页***的签名予以确认,对其他内容不予确认,第一二页的内容没有***的签名,可以随意篡改;对证据4-7中的阅读签名单予以确认,对其他证据均不予认可,否认收到、看到过《员工手册》(2017年12月修订版)及《奖惩规定》。
另查明,***与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在2008年4月30日签订的《培训及实习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培训结束考试合格且取得飞机维修上岗证书,符合公司要求的,甲方(即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录用乙方(即***)为飞机维修工,签订首期六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享受甲方同等人员待遇。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17年11月1日起止法定终止条件出现为止,该合同约定***所在的岗位实行以月为周期,总工时167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制。
本院认为: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是否违法解除***的劳动合同问题。首先,对于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乘坐职工班车的交易明细查询,***确认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的考勤记录,该证据已经过公证提取,结合乘坐职工班车的交易明细查询,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2018年4月26日关于***旷工问题的会议记录,***在该会议记录的第三页签名,***虽不认可第一、二页的内容,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一、二页存在篡改或伪造的情形,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于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奖惩规定》,***已在空客机队《奖惩规定》阅读签名表中签名,且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交经公证的电子邮件、OA公告发送记录以证明公司以邮件及0A公告的方式向全体员工送达了《奖惩规定》,故本院对《奖惩规定》予以采信。其次,双方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已经确认如安排***上班,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现***主张上班时间不足8小时,中午有1.5-2小时的休息时间,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以推翻其仲裁时的陈述,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认可,确认双方仲裁时的陈述。第三,根据上述本院已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在2018年4月15日、4月19日、4月20日均未上班,属于旷工三天,2018年4月18日旷工2小时,结合***上班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的事实,本院进行核算,***在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旷工时间已经累计超过24小时,属于《奖惩规定》中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综上,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要求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冯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