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民终229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点序,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锋,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小春,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小春丈夫。
上诉人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飞机维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小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飞机维修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广州飞机维修公司、***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6年2月28日依法终止,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本案诉讼费用由*小春承担。
原审法院判决:一、广州飞机维修公司与*小春自2016年2月29日起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编号:A检车间/*小春/001479);二、驳回广州飞机维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一审受理费10元,由广州飞机维修公司负担。
判后,上诉人广州飞机维修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广州飞机维修公司与*小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编号:A检车间/*小春/001479)于2016年2月28日依法终止,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判令*小春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理由:*小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原审法院以*小春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为由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一、原审法院以“劳动合同制工人”为原则处理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1、广州飞机维修公司与*小春不属于劳动合同制用工模式,原审法院将*小春作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处理,适用法律错误。劳动合同制用工是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历史性产物。广州飞机维修公司成立于1989年,由和记黄埔飞机维修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持股25%、南华国际飞机工程(香港)有限公司持股25%、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0%,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且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广州飞机维修公司不是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用工主体或用人单位,其与*小春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约束而不受制于劳动合同制的特殊规定,如劳动合同制农民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需达55周岁等,原审法院认定*小春属农民合同制职工、并以其未达到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认定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显属适用法律错误。2、*小春能否享受基本养老金,与双方于2016年2月28日终止劳动合同没有关联性。广州飞机维修公司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依法为*小春缴交社会保险,当作为工人类的*小春达到《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所规定的50周岁退休年龄时,广州飞机维修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与*小春终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尊重和保护。至于*小春能否享受基本养老金及多少,则由社保部门认定,此与劳动合同终止没有关联性。原审法院将*小春能否享基本养老金作为评判广州飞机维修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此于法无据。3、退一步论,若如原审法院所述,即使将*小春能否享受基本养老金作为认定广州飞机维修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依据,则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结果告知书》(编号20160805237)认定*小春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小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14号)》第二条规定,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除上述规定外,目前并无任何法律规定“女工人”或“农民合同制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小春(女)入职后一直担任发动机清洁工、属于工人岗位,双方对此并无争议,*小春法定退休年龄是50周岁、而非55周岁。综上,《办理结果告知书》认定*小春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严重违反了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上述规定。三、“法定退休年龄”与“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劳动者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不等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决定书》(粤人社行复[2016]123号)仅认定了*小春“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为55周岁,并未认定*小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就*小春是否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所适用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下称“20号文”)《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及其个人账户处理问题的通知》(粤社保[2002]60号,下称“60号《通知》”),该两份文件所指的农民合同制女职工年满55周岁是“领取养基本养老金年龄”,而非“法定退休年龄”,该两份文件也未对农民合同制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作出任何规定。而事实上,《行政复议决定书》也仅认定了*小春“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为55周岁,并未认定*小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2、“20号文”及“60号《通知》”并未对先行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法定标准作出修改。3、《办理结果告知书》认为农民合同制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混淆了法定退休年龄与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错将领取养老金年龄等同于法定退休年龄,其认定*小春退休年龄为55周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违反了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现行规定。4、上述观点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申自第2679号《民事裁定书》的认定观点一致,即“20号文”明确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养老保险金的年龄,而非变更国务院规定的退休年龄,该案女工人以其退休年龄为55周岁为由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没有终止,法院不予支持。四、劳动者符合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任何一项条件,劳动合同即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所作出的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补充性立法,上述条文不冲突、也不矛盾,两者互相补充,劳动者符合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任一条件,劳动合同即可依法终止。本案中,只要*小春达到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终止。而离职后,***是否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由社保部门依法认定,该认定结果不影响双方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五、***达到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在工人岗位工作及缴纳社保19年5个月,双方在2016年2月28日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入职后一直担任发动机清洁工,发动机清洁工属于生产操作类工人岗位,不属于管理岗位,在*小春达到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其在工人岗位的工作年限及社保累计缴费年限已达19年5个月。因此,双方在*小春50周岁时(2016年2月28日)终止劳动合同符合规定及广东省和广州市的裁判标准。此外,*小春2016年2月22日签名确认的《申领基本养老金办事指南》(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印制)载明了在终止劳动合同之前,***已经清楚知晓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但其仍在50周岁时自愿办理完毕所有离职手续,*小春对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以及“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不存在重大误解,终止劳动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六、*小春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以及“60号《通知》”规定的达到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所有条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为1996年10月,其达到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累计缴费19年5个月。在50周岁终止劳动合同时,***已符合“60号《通知》”的规定。此外,结合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女工人”或“农民合同制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小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在50周岁终止劳动合同时已符合《社会保险险法》及“60号《通知》”。因此,《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办理结果告知书》认定*小春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对女工人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以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区别对待的歧视性做法不仅严重损害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违反《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被上诉人*小春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广州飞机维修公司的上诉请求。
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春与广州飞机维修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又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之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本案中,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工人岗位,故*小春年满50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终止。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四条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但是该规定明确的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申请养老保险金的年龄,而非变更国务院的规定的退休年龄。而且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粤人社行复[2016]123号)亦系对*小春是否满足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本条件该问题作出了相应决定。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小春与广州飞机维修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尚未终止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
二、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小春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2月28日依法终止,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小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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