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杭西商初字第282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宏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99号401室。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398号景城花园3幢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左燕群,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张集乡杨集村集东组。
委托代理人:***,女,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巴邱镇人民南路18号502室。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中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华苑公寓东11幢6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宏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中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审判,后因被告中成公司提起反诉,本案依法转换成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0年4月22日,本案进行调解。原告(反诉被告)宏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娟娟,被告(反诉原告)中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杭州中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退还杭州宏拓科技有限公司丽台QUADR04440WS专业图形显示卡(PCI-E16X256MB)两块及相应的连接线。
二、杭州中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补偿杭州宏拓科技有限公司4200元。
三、杭州宏拓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之间债权债务清结。
本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杭州宏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75元,由杭州中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О一О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