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执143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路北段与兴林路交叉口。
被执行人:安阳神州长城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神州长城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2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安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2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2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琚红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清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