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民初7575号
原告:***。
原告:***。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峰,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小莉,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昌,河南兴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军,河南兴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云清。
被告:河南省中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振林路北段与兴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郭晓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彦军,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冯云清、河南省中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冯云清、河南省中北建设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家属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9101.5元;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冯虎林子女。2019年,被告冯云清借用被告河南省中北建设有限公司资质承建山西襄垣县洛江沟项目工程,并雇佣原告父亲冯虎林到该工地务工。2019年9月24日早上7点左右,被告***驾驶装载机从襄垣县古韩镇南丰沟村往洛江沟工地千活途中,因操作不慎,装载机侧翻到路边沟底,致使冯虎林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冯云清仅赔偿了原告5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冯云清作为雇主、被告***作为侵权人,被告河南省中北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均应对冯虎林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特提起本诉,请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诉求,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王国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