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英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英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611民初1585号
原告:***,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河南英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英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屈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