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广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河源市广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6民终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源市广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河源大道北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剑辉。
诉讼委托代理人:林银香、严维业,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住河源市东源县。
上诉人河源市广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602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既有终局裁决又有非终局裁决。上诉人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含终局裁决及非终局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本院生效的(2020)粤16民特20号民事裁定书也认定该仲裁裁决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一审法院应依照该规定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全面审理。一审判决只对非终局裁决部分进行了审理,对上诉人诉讼请求中即终局裁决部分未予审理,遗漏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602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河源市广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东明
审 判 员 高 宇
审 判 员 高晓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惠雯
书 记 员 曾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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