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582执保6号
申请保全人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鑫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陕西华鑫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22426.46元予以冻结。
本案在申请保全过程中,申请人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的保全事项为冻结被保全人陕西华鑫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22426.46元,本院对被保全人陕西华鑫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后,陕西华鑫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有足额财产,本院已对被保全人陕西华鑫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9日,查到财产可供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已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宏宁
书记员 王霖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