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582财保4号
申请人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鑫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22426.46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城南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陕西华鑫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22426.46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择贤
书记员 王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