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582执保9号
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华鑫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0582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对陕西华鑫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422426.46元予解除保全措施。
本案在解除保全过程中,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解除保全申请及(2021)陕0582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予以准许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华鑫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宏宁
书记员 王霖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