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0502民初3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星岚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星岚环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星岚环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星岚环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9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南星岚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丹
书记员 李菁菁